河南经济贸易技师学院应征入伍学生
学籍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,报名参军入伍,投身国防事业,同时保证参军入伍学生教育教学质量,根据国家、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并结合我校实际,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预备技师、高级工班学生。
第二章 入伍学生学籍管理
第三条 在籍学生应征入伍者应持《入伍通知书》原件和复印件到学校学生处申请休学、保留学籍,申请表附后。不按规定申请休学、保留学籍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。
第四条 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,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。
第五条 在籍学生入伍退役后应按规定在退役后6个月内办理复学手续,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者注销学籍。复学后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学制年限(预备技师6年学制、高级工4年学制)继续完成学业,达到毕业条件的,办理毕业证书。学生退役复学后享受在校学生待遇。
第三章 附 则
第六条 第三章规定的条款仅适用于正常服役且服役期满后退役的学生,被退兵学生不适用。被退兵学生如在退兵前享受过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的,则自动作废,复学后按普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。
第七条 本规定为学校针对参军入伍学生作出的学籍管理补充规定,本补充规定未提及的部分,仍按《河南经济贸易技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》执行,特殊情况将经学校研究后提出具体政策。
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河南经济贸易技师学院学生处
2020年5月